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 話。
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第七十一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商號及電話之規定,以供緊急連絡及明確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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