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代表機 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配合第六點修正,將出席規定適用範圍限縮於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 ;本會會議採書面方式審議,自無出席與指派代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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