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一、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增 訂災後復原重建之任務規定,爰增訂第五款。 二、原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
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設置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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