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辦理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之補償事宜,得成立補償評定小 組處理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狀況多樣複雜,被徵調人、被徵用人、被徵購 人及被優先使用人可能因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產生無法依修正條文第二 條至第四條規定予以補償之額外損失,為利各級政府能儘早完成補償作業,並保 障被徵調人、被徵用人、被徵購人及被優先使用人之權利,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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