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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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2/05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100/01/20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90/06/01
一、明定災害救助金發給及所需經費來源。
二、參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範例訂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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