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13/01/16 廢止)
8
八、具耐水洗性能之纖維製品,應依下列規定實施洗濯處理,經連續水洗
    五次後,再依第四點規定,進行前處理及防焰性能試驗。
 (一) 取樣:應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布料裁取長四十五公分、寬三十五公
      分之試體五片;如其材質具有熱熔融性狀者,應取六片;如其材質
      具有熱收縮性狀者應取八片。試體之布邊如有纖維解開或鬆脫之虞
      者,應於洗濯前施以拷克等適當措施。
 (二) 水洗機器設備:係指水洗機、脫水機及乾燥 (烘乾) 機等,其構造
      及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具同等性能以上者,不在此限。
      1.水洗機:具有附圖八所示構造之洗衣槽,內部深度五十公分至六
        十公分,內徑四十五公分至六十一公分之多孔圓筒,筒內有三片
        高約七.五公分,彼此相隔一二○度裝置之葉片。且能保持約攝
        氏六十度水溫,洗衣槽之運轉以內筒每分鐘三十七轉之速度,按
        「順轉十五秒後,暫停三秒,再反轉十五秒,暫停三秒」之方式
        反覆進行。
      2.脫水機:可達每分鐘一千二百轉之離心脫水機。
      3.乾燥機:可保持約攝氏六十度±二度恆溫構造者。
 (三) 洗濯方法:
      1.於攝氏六十度之溫水中,加入百分之零點一無添加劑之粉狀洗滌
        用肥皂,水位應淹至洗衣槽內十四公分深度。
      2.試體應共重一點三六公斤,若重量不足時,需以一般未具防焰性
        能之聚酯纖維白布補足。
      3.洗濯時,以保持攝氏六十度±二度之水溫,運轉十五分鐘。
      4.以約攝氏四十度之清水,連續清洗三次,每次五分鐘,每次清洗
        所需水量與第1目之規定相同。
      5.施以脫水二分鐘。
      6.乾燥烘乾時,應於攝氏約六十度±二度狀態下進行。
顯示立法理由
95/03/29
一、為避免布樣經水洗縮水布邊松拖無法上機固定或試樣具熱熔融或熱收縮之特性者
    ,需加作緊張法及線圈法,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之取樣數量。
二、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文字,理由
    同第四點說明二。
三、其餘未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