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換發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 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許可。
明定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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