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8 條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換發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
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許可。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20
明定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應備文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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