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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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績效考評
一、督導發現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具有績效,符合「消防機關核發工
    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之規定者,得簽請核發工作獎勵金或函請其上級
    單位予以行政獎勵。
二、督導發現各單位之優點、缺點及處理情形、每半年核計單位成績乙次
    ,對督導評比績優 (劣) 單位,由本署函請其上級機關,對主官 (管
    ) 辦理獎懲。
三、依督導發現列報之具體優點、缺點、問題或建議,核計督導人員執行
    績效,每半年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四、督導 (查處) 重大專案,另依規定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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