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方式,為尊重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權限,並得自 行決定以擇一或併行方式予以表彰。另第三款所定其他表彰方式,如係政府機關 (構)或公營事業機構獲得表彰,得以行政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評比等方式辦理 。 二、為使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榮譽 感,並擴大表彰之社會影響力及效益,爰於第二項明定表彰方式,應以公開表揚 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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