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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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5/10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方式,為尊重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權限,並得自
    行決定以擇一或併行方式予以表彰。另第三款所定其他表彰方式,如係政府機關
    (構)或公營事業機構獲得表彰,得以行政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評比等方式辦理
    。
二、為使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榮譽
    感,並擴大表彰之社會影響力及效益,爰於第二項明定表彰方式,應以公開表揚
    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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