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8 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定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進出貨程序及安裝施作方法,並設置施工用工具。
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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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明定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剪裁、縫製、安裝施工之業者,應具備之資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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