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專業機構與防焰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防焰性能認證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有
    不符規定之情形時,相關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
二、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致防焰
    業者受有損害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專業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
    額度及計算方式。
四、註銷防焰性能認證事由。
五、防焰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專業機構與防焰業者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應由雙方事先協調訂定必要之事項,以避免
因其疏漏產生糾紛,致影響防焰物品性能認證與試驗品質及形象,爰明定契約應記載
項目,說明如下:
一、為釐清防焰性能認證之防焰物品不符規定、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
    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或專業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
    術文件,致防焰業者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度計算,爰明定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為避免雙方對於註銷防焰性能認證之事由有資訊不對等之情形,爰明定第四款。
三、鑑於專業機構係核發並同意防焰業者使用防焰標示,故雙方須簽訂契約約定防焰
    標示使用管理事項,爰訂定第五款。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