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試驗機構與試驗申請人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
    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相關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
    計算。
二、試驗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務,致試驗
    申請人受有損害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試驗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
    額度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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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6
試驗機構與試驗申請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應由雙方事先協調訂定必要之事項,以避
免因其疏漏產生糾紛,致影響防焰物品性能試驗品質及形象,爰為釐清防焰性能試驗
合格之防焰物品不符規定、試驗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
務或試驗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致試驗申請人受
有損害時之賠償額度計算,爰明定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契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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