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
有合格證書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
前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
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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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為使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了解其職責、具備相當之知能以執行相關管理事宜
    及能持續汲取新知,對於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等能確實了解
    ,爰於第一項定明由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並分為初訓及
    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定期接受複訓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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