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後段有關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
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
- 99/08/04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規定,第二項修正為「直
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
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第三項酌作修正,使規範內容較為明確。
- 89/07/19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
相關災害防救專業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