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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乾洗後之試樣如接觸火源會產生熔融情形,則需進行接焰次數試驗,爰於第一款
酌作文字增列。
二、修正第一款第一目取樣規定,理由同第八點說明一。
三、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文字,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
四、原規定將清洗二次併於第三款第三目易造成混淆,為將正確施作方式敘明,爰增
列第三款第四目。
五、增訂第三款第五目。鑑於四氯乙烯對於環保(破壞臭氧層)及健康問題(致癌性
)均有負面影響,並已經環保署公告為限制使用之化學品,市場流通性不佳,經
本署委託研究單位以目前市場上販售之耐乾洗防焰纖維製品為對象,使用其他符
合CNS三七八所規定之第一號乾洗溶劑替代四氯乙烯作為處理液進行乾洗等前
處理作業及防焰試驗,結果顯示,上揭產品於外觀及防焰性能並無顯著不同,爰
增列符合CNS三七八所規定之第一號乾洗溶劑可作為四氯乙烯之替代洗濯溶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