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備標準) 及其 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法第十五條,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修正為製造、儲 存或處理場所。
明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分裝、販賣、儲存或處理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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