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玖、動員測試規定
    為落實緊急動員規定,以符任務之需要,應不定期依下列狀況進行動
    員測試:
一、假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提升災時應變小組處置時,以電話聯繫或簡
    訊通報:
(一)「測試-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收訊
      後立即回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十分鐘內,以
      電話回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測試-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立即
      進駐應變中心」:本署災時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六十分鐘內
      進駐應變中心。
二、受測試人員報到時間由整備應變組依報到順序登記於「動員測試報到
    紀錄表」(如表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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