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112/12/20 公發布)
第 9 條
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
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
參加之會員代表。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參加消防設備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各該公
會之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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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一、為確保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會員參與全國聯合會
    運作權益,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規範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二、第二項規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
    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各該公會所有會員均有參加
    權利。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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