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
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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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85/06/26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請求補償應以書面為之,以利處理。
三、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對於請求權人之求償,應進行協議,並作成協議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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