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9 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
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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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
明定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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