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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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11/02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定,爰
    予刪除。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爆竹煙火販賣場所之構造、設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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