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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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為滅火設備之一種,爰於本條
有關滅火設備種類增列第九款,並修正文字為「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以資前後呼應
。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自原第四條第一款移列。
二、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三目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其後應加上「設備」二字
    ,使條文更具完整性及系統性。
三、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六、七、九等四目刪除「自動」等字。因該四目設備,其
    設置應針對場所特性、火災潛在危險性及合理情形來衡量,就其動作方式選擇最
    經濟、有效、最適當者來設置,以擴大設備適用之範圍,而非僅侷限於自動滅火
    設備。
四、配合政策及國際環保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海龍(鹵化烷)滅火
    設備」刪除。
五、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目所列「固定、半固定滅火設備」於本標準其他條文中並無
    相同用語,經與外國消防法規比對,應指水系統或化學系統等自動滅火設備中之
    固定式(全區式)或移動式,於現行規定中均有明確規定,故予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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