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2 條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
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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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2/11/21
為配合目前度量衡單位係採國際 SI 標準,爰將第五款第一目單位「公釐」修正為「
毫米」。
95/11/01
修正第七款,理由同第三十三條說明二。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雙重殼地下儲槽
    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
三、所謂雙重殼槽,係指將六類物品儲存於內殼槽中,於內殼槽外再加上一層外殼,
    並於兩者間隙設置可檢測危險物品洩漏之設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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