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 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及放 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 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 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 以下。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目、第二十四之一目及參考日 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六條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一點之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之放射方式。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