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及同項第二款本文、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四、為明定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四決議,容器閥之開放裝置應具手動開
啟,另使用電磁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時,應設兩個以上
之電磁閥,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三、為確保儲存容器於一定地震程度下,仍正常運作,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
九條規定,爰增列第一項第八款。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增訂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之
充填比、安全裝置及儲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