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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78/07/31修正)

第 30 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
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
分鐘之水量,但該樓層內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以五個計算之。
前項水源應依左列規定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須裝置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入孔
    等設備。專供消防使用者,容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消防立管管系與
    水箱連接後,應裝設逆止閥,重力水箱之水泵,應連接緊急電源。其
    水槽落差之計算方式為: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7(計算單
              位公尺)
    H=h1+h2+17(m)
二、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消防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源容量
    。消防水泵之出水口徑不得小於立管口徑,水泵應連接緊急電源,並
    設有自動或手動之啟動裝置,手動啟動裝置應設置於每一消防栓箱內
    。室內消防栓箱上應有紅色水泵啟動表示燈。
    其消防水泵揚程之計算方式為:
    消防水泵總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17(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17(m)
三、壓力給水及加壓水泵:壓力水箱須有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
    氣管、空氣壓縮機及入孔之裝置。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
    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
    水壓所需壓力。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水箱內
    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源容量
    。空氣壓縮機及加壓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其壓力水箱壓力之計
    算方式為:
    壓力水槽必要之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壓+配管之摩擦損失水
                        頭壓+落差換算水頭壓+1.7 (計算單位:公
                        斤/平方公分)
    P=p1+p2+p3+1.7kg/cm2
消防用水與普通給水合併使用者,容量應為普通給水量與不小於第一項規
定之消防用水量之和。普通給水管管系與消防立管管系須分開,不得相互
連通。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
    築物之地下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