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條表列收容人員之計算,應依左表規定:
一 場所: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電影院) 、歌廳、集會堂、體育館、
活動中心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左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觀眾席部分以左列數額合計之:
1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
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2 設立位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零點二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3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零點五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二 場所:遊藝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左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進行遊樂之人數。
(三) 供觀覽、飲食或休息使用設固定席位者,以該座椅數計之。如為連
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
數不計) 。
三 場所:舞廳、舞場、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 (廊) 、理
容院、指壓按摩場所、節目錄影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
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室內銀幕式
高爾夫練習場、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及其他類似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左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客人座席部分以左列數額合計之:
1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
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2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四 場所:商場、市場、面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左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供從業人員以外者使用部分,以左列數額合計:
1 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
數。
2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四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五 場所:觀光飯店、飯店、旅 (賓) 館、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左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客房部分,以左列數額合計之:
1 西式客方之床位數。
2 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六平方公尺 (以團體為主之宿
所,應為三平方公尺) 所得之數。
(三) 供集會、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左列數額合計:
1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
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2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六 場所:集合住宅、寄宿舍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合計其居住人數。
七 場所:醫療機構 (醫院、診所) 、療養院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左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病房內病床數。
(三) 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八 場所:養老院、安養中心、兒童福利設施、托兒所、育嬰中心、幼稚
園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身體殘障者、精神耗弱者及其他需保護者
之人數合計之。
九 場所:學校、啟明、啟聰、啟智等特殊學校、補習班、訓練班、感化
院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一○ 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史蹟資料館及其他類似
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
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一一 場所:三溫暖、公共浴室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更衣室、按摩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一二 場所: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工數與供禮拜、集會或休息用部分之樓地板
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一三 場所:車站、候機室、室內停車場、室內停車空間、電視攝影場、
電視傳送場、倉庫等工作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從業員工數之合計。
一四 場所:其他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
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