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一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地下層除外) ,其非居室部分,符合
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
開口外,以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者。
(二)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間隔者。
二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地下層除外) ,其居室部分,符合左
列規定之一者:
(一)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
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
修者。
(二)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
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
三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
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
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
四 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及其他類似部分。
五 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