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附機間之排煙設備應依左列規定選擇設置:
一 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時,應附合左列規定:
(一) 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二)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應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三) 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
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以下簡稱兼用) ,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四) 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應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
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
方式。
二 設置排煙、進風管道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管道、進風口、進風管道及其他與煙接觸
之部分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開口面積不得小
於四平方公尺 (兼用時,應為六平方公尺) ,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
。
(三) 排煙管道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 (兼用時,應為九平方公
尺) ,且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
(四) 設有排煙量在每秒四立方公尺 (兼用時,每秒六立方公尺) 以上,
且可隨排煙口開啟而自動啟動之排煙機者,得不受本款第二目及第
三目之限制。
(五) 進風口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開口面積不得小
於一平方公尺 (兼用時,應為一點五平方公尺) ,並直接連通進風
管道,管道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兼用時,應為三平方公尺
) ,且接接連通戶外。
(六) 進風口、排煙口應依前炊第四目設置手動開關裝置或偵煙式探測器
連動開關裝置,且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
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