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電源插座,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緊急電源插座應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該處五公尺以
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水平
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二 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源供應容量應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 (或一百二
十伏特) 十五安培,其容量約為一點五以上。
三 緊急電源插座之規範應依左圖規定。
四 緊急電源插座應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至一點五公尺,且
應裝設二個於符合左列規定之嵌裝式保護箱:
(一) 保護箱長邊及短邊應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
(二) 保護箱應為鋼板製,其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
(三) 保護箱內應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 (L型或C型護鉤) 。
(四) 保護箱蓋應為易於開閉之構造。
(五) 保護箱須接地。
(六) 保護箱蓋應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分
。
(七) 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
開啟。
五 緊急電源插座應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
六 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應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且
每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不得大於十個。 (每回路電線容量不得小於二
個插座同時使用之容量)
七 前款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
八 各插座應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九 緊急用電源插座應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