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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94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  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應有消防安全
    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
    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  電源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
      凝土保護厚度應為二十公厘以上。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
      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 使用MI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一一七四之耐燃電線時,得按
      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  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 使用MI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一一七四之耐燃電線或符合國
      國標準總號一一一七五之耐熱電線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
 (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
      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