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 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應有消防安全
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
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 電源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
凝土保護厚度應為二十公厘以上。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
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 使用MI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一一七四之耐燃電線時,得按
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 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 使用MI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一一七四之耐燃電線或符合國
國標準總號一一一七五之耐熱電線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
(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