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一 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二 室內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
三 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
四 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
五 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六 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
七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八 手術室、產房、X光 (放射線) 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
所。
九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
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
一○ 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一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甲種防火門或同等以上效果防火
門之金庫。
一二 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
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一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