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發泡放出口,依左列規定配置:
一 全區放射時,應符合左列規定,且其防護區域開口部應能在泡沫水溶
液放射前自動關閉。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
裝置。
(一) 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討依左表核算。
防護對象:飛機庫
膨脹比種類:八十以上二百五十未滿 (以下簡稱第一種)
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二公升
防護對象:飛機庫
膨脹比種類:二百五十以上五百未滿 (以下簡稱第二種)
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零點五公升
防護對象:飛機庫
膨脹比種類:五百以上一千未滿 (以下簡稱第三種)
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零點二九公升
防護對象: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護廠
膨脹比種類:第一種
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一點一一公升
防護對象: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護廠
膨脹比種類:第二種
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零點二八公升
防護對象: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護廠
膨脹比種類:第三種
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零點一六公升
(二) 前目之冠泡體積,係指防護區域自樓地板面至高出防護對象最高點
零點五公尺所圍體積。
(三) 高發泡放出口在防護區域內,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至少設置
一個,且應能有效放射至該區域,並應附設泡沫放出停止裝置。
(四) 高發泡放出口位置應高於防護對象物最高點。
(五) 防護對象位置距離樓地板面高度,超過五公尺,且使用高發泡放出
口時,應為全區放射方式。
二 局部放射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防護對象物相互鄰接,且鄰接處有延燒之虞時,防護對象應與該有
延燒之虞範圍內之對象,視為單一防護對象,設置高發泡放出口。
但該鄰接處以防火牆區劃或相距三公尺以上者,得免視為單一防護
對象。
(二) 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防護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小
於每分鐘二公升。
(三) 前目之防護面積,係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
數值所包圍之面積。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
時,以一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