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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76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依左列規定:
一  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
    區域,應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二  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全區放射時除依左表核算外,並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
      量。
      膨脹比種類:第一種
      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零點零四立方公尺
      膨脹比種類:第二種
      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零點零一三立方公尺
      膨脹比種類:第三種
      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零點零零八立方公尺
 (二) 局部放射時,依第七十三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
      積最大區域,應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三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
    五分鐘之水量。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
    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二、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全區放射時,以最大樓地板面積之防護區域,除依下表核算外,防
      護區域開口部未設閉鎖裝置者,加算開口洩漏泡沫水溶液量。
      ┌─────┬─────────────────────┐
      │膨脹比種類│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 (立方公│
      │          │尺)                                       │
      ├─────┼─────────────────────┤
      │第一種    │零點零四                                  │
      ├─────┼─────────────────────┤
      │第二種    │零點零一三                                │
      ├─────┼─────────────────────┤
      │第三種    │零點零零八                                │
      └─────┴─────────────────────┘
 (二) 局部放射時,依第七十三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
      積最大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
    之水量以上。
前項各款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
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