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依左列規定:
一 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
區域,應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二 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全區放射時除依左表核算外,並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
量。
膨脹比種類:第一種
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零點零四立方公尺
膨脹比種類:第二種
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零點零一三立方公尺
膨脹比種類:第三種
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零點零零八立方公尺
(二) 局部放射時,依第七十三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
積最大區域,應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三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
五分鐘之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