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左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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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場所 │電信│其他 │
│ │機械├──┬─────┬─────┬───┤
│ │室、│五十│五十立方公│一百五十立│一千五│
│ │總機│立方│尺以上一百│方公尺以上│百立方│
│ │室 │公尺│五十立方公│一千五百立│公尺以│
│ │ │未滿│尺未滿 │方公尺未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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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公尺防護│1.2 │1.0 │0.9 │0.8 │0.75 │
│區域所需減火藥│ │ │ │ │ │
│劑量 (㎏/m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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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尺開口│10 │5 │5 │5 │5 │
│部所需追加滅火│ │ │ │ │ │
│藥劑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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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藥劑之基本│ │ │50 │135 │1200 │
│需要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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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可燃性固體或可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
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該
防護對象表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十三公斤比例核算,其表面積之核
算,在防護對象邊長小於零點六公尺時,以零點六公尺計。但追加
倍數,高壓式為一點四,低壓式為一點一。
(二) 前目以外防護對象依左列公式計算單位防護空間體積滅火藥劑量,
再乘以防護空間體積 (指距防護對象任一點零點六公尺範圍所圍空
間、又稱假想防護空間) 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
Q = 8 - 6 * a/A
Q:單位防護空間體積滅火藥劑量 (公斤/立方公尺) 所需追加倍
數比照前目規定。
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 (平方公尺) 。
A:防護空間體積牆壁面積 (指假想防護空間) 之合計 (平方公尺
) 。
三 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不得小於九十公斤。
四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兩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時,所需滅火藥劑量應取其最大量者。
(編:附表請參照內政部公報 第 1 卷 10 期 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