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機構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業務,應以登錄機構之名義為之。 登錄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 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展延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登錄 機構為之。但原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認可業務、廢止或撤銷登錄 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受理申請。
登錄機構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業務,應以登錄機構之名義為之。 登錄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 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及實 施試驗,應由原登錄機構為之。但原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認可業 務類別及品目、廢止或撤銷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受理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