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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消防法(84/08/11修正)

第 3 條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現行條文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