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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消防法(84/08/11修正)

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
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
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抽樣試驗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