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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消防法施行細則(76/06/26修正)

第 26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規格及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
檢驗之項目,應檢具國外標準及檢驗報告,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
始准使用。

現行條文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