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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災害防救法(91/05/29修正)

第 13 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
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
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