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災害防救法(91/05/29修正)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
      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計畫。

現行條文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
      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
      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
    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