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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5/11/01修正)

第 19 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
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
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