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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5/11/01修正)

第 42 條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公釐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
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
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