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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5/11/01修正)

第 72 條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處理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
;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處理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
方公尺。
前項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處理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
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二十
公里內。
第一項儲存場所之規模、證明書核發、管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要點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
;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
方公尺。
前項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
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二十
公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