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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5/11/01修正)

第 74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
格標示後始可使用。
前項認可之申請、發給、容器規格、容器合格標示與不合格處理、作業人
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可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認可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專業機構辦理。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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