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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5/11/01修正)

第 75 條
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處理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
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之
容器,應附加合格標示。
前項容器之定期檢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其認可之申請、發給、基本設施、檢驗作業
基準、容器合格標示與不合格處理、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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