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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6/05/09修正)

第 76 條
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
話。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