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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95/05/30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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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除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外,並得分別減
      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規
      定如下: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者。
        2.未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循序完成即製作合格標示者。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者。
        4.未依規定銷毀不合格容器且回流消費者使用者。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者。
        6.基本檢驗設施不符規定者。
        7.合格標示擅自流通者。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者:
        1.合格標示資料管理不當者。
        2.未依規定記錄及保存定期檢驗資料者。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者。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者。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者。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者。
        7.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者。
        8.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者。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者。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閥)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
          容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者。
       11.每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結果統計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
          驗場統計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購置新容器閥統計表,未
          於次月五日前報請本部或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及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或當日容器定期檢驗資料未於翌日中午前送本部或本
          部公告之專業機構者。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報本部及當地
          消防機關備查者。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者。
       14.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者。
       15.容器瓶肩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者。

現行條文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 (111/01/28 廢止)

十四、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應減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
      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如下,如另有違反
      消防法第十五條者,並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液化石
          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檢驗即判定合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
          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銷毀不合格容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或其資料管理不當。
        2.定期檢驗資料記錄不實或未依規定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8.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銷毀數量與容器定期檢驗資料不符。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 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
            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
            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 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 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
            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13. 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 未依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實施檢驗。
        15. 容器瓶肩或護圈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
        16. 合格標示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雕刻。
        17. 容器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規定以紅漆標示
            容器內容物名稱。
        18. 使用過之容器閥未銷毀或未將灌裝口破壞至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