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尺。
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
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 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 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離五十公
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
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 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
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