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尺。
    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
    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  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  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離五十公
    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
    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  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
    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
    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