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表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
場所一:樓梯或斜坡通道,可選擇設置:偵煙式
場所二:走廊或通道 (限供本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六
目至第十目、第四款及第五款使用者) ,可選擇設置:偵煙式、
熱煙複合式
場所三:昇降機之昇降坑道或配管配線管道間,可選擇設置:偵煙式
場所四:天花板等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場所,所選擇設
置:偵煙式、火焰式
場所五:天花板等高座超過二十公尺之場所,可選擇設置:火焰式
場所六: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 (限供本標準第十二
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五款使
用者) ,可選擇設置:偵煙式、熱煙複合式、火焰式